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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舅舅送我的『腳踏車小鐵牌』,非常具有紀念性。
腳踏車(饒平音giogˋtab.. chaˇ)又稱鐵馬(大埔音tied^ maˊ),
民國40、50年代腳踏車(鐵馬)是最普遍的交通工具,騎在馬路上非常拉風;
當時腳踏車、三輪車必須申請牌照才能上路。腳踏車的手把上裝有手控車鈴,
車頭前方裝有車燈,車燈電源需靠腳踏車輪摩擦轉動,以產生電力來供應;
民國40年時腳踏車需繳納『使用牌照稅』,當時腳踏車應納稅額9圓,
另因國家保護你,所以必需另加收「防衛捐」9圓,合計18圓。
腳踏車使用牌照有效期間為『半年』,麻煩的是車主必須『牽車』到區公所辦理領照手續,
往往得排隊等上大半天,才能領到那張小鐵牌,引發民怨。改制之後,
終於在民國61年,廢除「非機動車輛船舶及馱獸使用牌照稅」的徵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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